地價稅 , 稅率與計算,課徵期間與開徵日期

2021101617:48

1) 什麼是地價稅

「地價稅」,舉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已依法課徵田賦者外,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均應課徵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人
典權人
承領土地時為承領人
承墾土地時為耕作權人
如土地所有權人屬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其為分別共有者,則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
如未推舉代表者,以共有人各按其為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但因土地權屬不明或無人管理或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應由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

稅率及計算方式
一般私有土地:稅率=10/1000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1000
工業、礦業、公園等特定用地:稅率=10/1000
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6/1000
公有土地非公用:稅率=10/1000
空地稅:按應納地價稅加徵2倍至5倍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時,則按下表累進課稅:

第一級: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
課稅地價 × 稅率(10/1000)
第二級: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00%
課稅地價 × 稅率(1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三級: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1,000%以下時
課稅地價 × 稅率(2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四級: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1,500%以下時
課稅地價 × 稅率(3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五級: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2,000%以下時
課稅地價 × 稅率(4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六級: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2,000%以上時
課稅地價 × 稅率(5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註:所謂累進起點地價:係指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外,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工業、礦業、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寺廟、教堂、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加油站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等供直接使用之土地,皆按其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十徵收。

公有土地─公有土地按其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之基本稅率徵收,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者。

空地稅─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為空地者,應加徵空地稅。其稅額按該宗土地應納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

 

課徵期間與開徵日期
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並採曆年制,係由每年1月1日課徵至同年12月31日止。

其開徵日期係以每年11月01日開徵至同年11月30日止。

 

納稅義務基準日
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地價稅自用稅率之申報
向稅捐機關索取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函一份
檢附設籍(或土地所有權人)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另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無建物登記時之自用住宅基地號勘查成果一份
得適用優惠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天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用住宅地價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本年期則無法改採優惠稅率。

https://www.taiching.com.tw/tax/knowledge/knowledge_5

2) 地價稅的課徵

一、持有土地應繳納地價稅

土地持有人

地價稅:

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田 賦: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符合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二、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備     註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

承領土地

耕作權人

承墾土地

受託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附註: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基準日

納稅義務基準日:8/31、開徵日:11/1、截止日:11/30

根據稅法規定,以納稅義務基準日( 8 月 31 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以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分別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注意:
在 8 月 31 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四、課徵期間

課徵期間

課稅所屬期間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同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五、繳稅方式
1.金融機構(郵局除外)
2.便利商店(限 3萬元以內)
3.長期約定轉帳(須開徵 2 個月前完成申請)
4.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5.電話語音(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6.網際網路(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e 化繳稅新招

◎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繳稅: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 Taiwan-FidO 行動身分識別,至四大超商 kiosk 機(如ibon 或 famiport 等)列印繳納單,至櫃臺繳納(限 3 萬元以內)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查繳稅: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金融憑證或 Taiwan-FidO 行動身分識別,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線上查繳稅。
◎下載已開辦行動支付業者 APP 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繳稅。
◎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繳稅。

六、申報地價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 80% 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 80% 至 120% 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 120% 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 120% 為申報地價。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 80% 時,以公告地價的 80% 為申報地價。

七、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金額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八、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  算  公  式

第1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稅率(10‰)

第2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 稅率(1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第3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10倍者)× 稅率(2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第4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 稅率(3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第5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 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第6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以上者)× 稅率

         (5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二)特別稅率

適用土地

稅率種類

(1)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

(2) 公共設施保留地

6‰

(3) 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不含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10‰

(4)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

10‰

 
(三)實例計算(假設累進起點地價為170萬元)【例一】

張三在某市有土地 2 筆,甲地 70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1 萬元,乙地 60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8,800 元,假設該市累進起點地價為 170 萬元,又乙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

請問張三每年應納地價稅若干?

(1) 甲地申報地價 × 面積(平方公尺) =
  甲地地價總額 < 累進起點地價(170 萬元)
1 萬元 × 70 = 70 萬元
地價總額 × 稅率 = 稅額(甲地)
70 萬元 × 10‰ = 7,000 元

(2) 乙地申報地價 × 面積(平方公尺)= 乙地地價總額
8,800 元 × 60 = 52 萬 8,000 元
地價總額 × 稅率 = 稅額(乙地)
52 萬 8,000 元 × 2‰ = 1,056 元

(3) 甲地稅額 + 乙地稅額 = 張三每年應納稅額
7,000 元 + 1,056 元 = 8,056 元
【註】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不累進,故單獨計算,不必併入所有權人地價總額計算稅額。

 

【例二】( 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
李四在某縣有土地 3 筆,甲地88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萬8,000元;乙地80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萬2,000元;丙地 888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8,800元。請問李四每年應納地價稅若干?(假設該縣累進起點地價為170萬元)

A:基本算法:
申報地價 × 面積(平方公尺) = 甲地地價總額
(甲地) 1萬8,000元 × 88 = 158萬4,000元
申報地價 × 面積(平方公尺) = 乙地地價總額

(乙地) 2萬2,000元 × 80 = 176萬元
申報地價 × 面積(平方公尺) = 丙地地價總額

(丙地)8,800元 × 888 = 781萬4,400元
158萬4,000元+176萬元+781萬4,400元 = 1,115萬8,400元
課稅總地價(甲地+乙地+丙地地價總額) - 累進起點地價= 超過累進起點之地價
1,115萬8,400元 - 170萬元 = 945萬8,400元
945萬8,400元 ÷ 170萬元 = 5.56倍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適用25‰稅率)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 稅率 = 稅額 …………… ①
170萬元 × 10‰ = 1萬7,000元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 × 稅率 = 稅額…………②
850萬元 × 15‰ = 12萬7,500元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 × 稅率 = 稅額…………③
95萬8,400元 × 25‰ = 2萬3,960元

李四全年應納地價稅額:
稅額 ① + 稅額 ② + 稅額 ③ = 全年應納地價稅稅額
1萬7,000元 + 12萬7,500元 + 2萬3,960元 = 16萬8,460元

B:速算法:
(即套用地價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 = 課稅總地價 × 稅率 -(累進起點地價×0.065)
= 1,115萬8,400元 × 25‰ -(170萬元×0.065)
= 27萬8,960元-11萬500元
= 16萬8,460元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7/5903500342315058616?tagCode=
 

3) 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於每年何時開徵(繳納期限)及課稅所屬期間各為何時?

 

稅目

課徵所屬期間

開徵期間

房屋稅

自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地價稅

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使用牌照稅

1.自用車: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營業用車:
上期: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下期:當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1.自用車:當年4月1日至4月30日

2.營業用車:
上期:當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下期:當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527/5117215981228272026?tagCode=
 

4) 地價稅 稅率與計算

一、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備   註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 承領土地
耕作權人 承墾土地

附註
  1.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2.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 二、課徵期間
    開徵日 課徵期間 備      註
    11月1日 1月1日 至
    12月31日
    每年開徵 1 次,臺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繳納期間均訂於11月1日 至11月30日
  • 三、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 四、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  算  公  式
    第 1 級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 × 稅率 ( 千分之十 )
    第 2 級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
    第 3 級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二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
    第 4 級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三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
    第 5 級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四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
    第 6 級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者以上 ) × 稅率 ( 千分之五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
    地價稅速算公式-累進起點地價及課稅級距表
  • (二)特別稅率
    適   用   土   地 稅率種類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千分之二
    (2)公共設施保留地 千分之六
    (3)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等 千分之十
    (4)公有土地 千分之十
  • (三)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坐落土地
    適用土地 地價稅優惠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減徵應納地價稅額百分之八十
    公益出租人 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
    https://tpctax.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A54FF45D0F1FFAF7&sms=83597F52638DA670&s=1EE0D022A44CB6B1
     

5) 110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0)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明(111)年才開始適用,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免用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署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亦即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之義務,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09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

基本稅率為10‰;如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該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於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後全戶戶籍遷出、土地信託等),

應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如未申報而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鑑於國內疫情尚未緩解,為降低臨櫃申辦之群聚風險,該署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多利用上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省時又便利。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eecdc4a9b264367b696776bb59562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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