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放寬外國學生在學期間實習限制

2012081902:59

 

 

美放寬外國學生在學期間實習限制




美國國務院2008年6日20日宣佈:從2008年7月21日起,在美國大學及研究所攻讀學位的外籍學生,每個學歷攻讀過程期間均可有12個月的實習期(internship)。


國務院對1961年的教育和文化交流法案(Mutual 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Exchange Act)進行了修訂,指定美國政府、學術界和私營部門的實體進行更廣泛的教育和文化交流。根據這一法案,每年有超過35萬的外國交換學生進入美國。



作為一名外籍實習生,必須是目前就讀於美國大學及研究所,或最近12個月內剛畢業的學生。實習生計劃的參與者到美國從事的有指導的研究工作需與其學術領域相關,有無之前的工作經驗不是有無資格參與實習的條件。



如果外國學生在美國攻讀一個相當於學士的文憑,實習期限制為12個月。如果該學生就讀更高的學位(如:碩士),還可以參加另一個12個月的實習。如果學生在讀學士期間改換專業,可以參加原來的研究領域實習之後的實習。



如果外國學生符合下列資格標準,他們可以選擇參加新的實習亞類別(intern sub-category ):在DS – 2019上列為學術機構發起方已接納該學生加入一個實習計劃,並且學生進入美國的目的是參加學生實習,而不是從事任何工作或給僱主提供服務的。此外,實習生必須在所在大專學府有良好的成績。最後,實習結束後,學生將返回他或她之前從事的學術研究領域並完成學業。因此完成學位要求的學生將不能再參加學生實習計劃。



為確保實習質量,實習發起方應採取必要步驟遵照實習規定,使學生的實習有效、適中並達到實習的目的。



國務院的決定允許學生全日制的實習、工資或補償可有可無,不需有僱傭關係。決定禁止實習發起方將學生置於一個沒有技術或零散工的位置,或任何涉及病人接觸或護理、老人或孩童的照理的工作。工作量不得超過正常職工的20%。

 

取自大紀元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