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護照作廢後, 舊護照上的有效簽證, 可不可以與新護照合併使用? (1)

2012110907:42


資料僅供參考,相關規定如有變更仍以簽證國之最新規定為準
參考:中華民國領事事務局簽證組

國家

作廢後舊護照之有效簽證
可否與新護照合?使用

U.S.A. 美國

ARGENTINA 阿根廷

不可

AUSTRALIA 澳洲

AUSTRIA 奧地利

不可

BELGIUM 比利時

不可

BELIZE 貝里斯

BOLIVIA 玻利維亞

BRAZIL 巴西

BRUNEI 汶萊

不可

BURKINA FASO 布吉納法索

CAMBODIA柬埔寨

CANADA 加拿大

CHAD 查德

不可

CHILE 智利

COSTA RICA 哥斯大黎加

CZECH 捷克

DENMARK 丹麥

不可

DOMINICA 多明尼加

FIJI 斐濟

FINLAND 芬蘭

不可

FRANCE 法國

不可

GAMBIA 甘比亞

GERMANY 德國

不可

GUATEMALA瓜地馬拉

HAITI 海地

HONDURAS 宏都拉斯

HUNGARY 匈牙利

不可

INDIA 印度

INDONESIA 印尼

IRELAND愛爾蘭

ISRAEL 以色列

不可

ITALY 義大利

JAPAN 日本

JORDAN 約旦

不可

KOREA, REPUBLIC 南韓

MALAYSIA 馬來西亞

不可

MALAWI 馬拉威

MARSHALL ISLANDS 馬紹爾

群島

MEXICO 墨西哥

NETHERLANDS 荷蘭

NEW ZEALAND 紐西蘭

不可

NICARAGUA 尼加拉瓜

NIGERIA 奈及利亞

NORWAY 挪威

OMAN 阿曼

不可

中華民國作廢後舊護照上的有效簽證可不可以與新護照合併使用?(2)
(PS. 
出入境戳章,剪貼到新護照上, 偽造文書及印文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