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四條、第十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六年 四月九日 修正發布施行。為因應貸款者實際情況,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中低收入家庭」為「本部所訂定之標準數額」,其數額及算式,係參考國民住宅條例第2條第2項授權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後訂定標準。(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配合第四條修正家庭年收入標準數額,修正本條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 第4條、第10條家庭年收入門檻放寬之衝擊影響評估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及第10條家庭年收入門檻放寬至新台幣145萬元,其重點與內容如下:
一、 修正之必要性
(一) 執行現況:
本辦法係自93年8月1日 發布施行,後歷經94年8月1日 、95年8月18日 及96年4月9日 修正部分條文。自施行以來,已嘉惠3,400名中低收入家庭留學生。
(二)檢討現行門檻:
1、 目前本部留學貸款第4條規定之「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係93年比照本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補助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年收入新台幣114萬及120萬之以下家庭子女為對象,而該標準係參考國民住宅條例第2條第2項「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即行政院內政部所訂「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如附件)。其中114萬元係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三地平均每戶所得;120萬元係台灣省及臺北市二地平均值。惟國外留學負擔甚鉅,以國內就學花費為標準之方式實有修正必要。
2、 本辦法實施以來固惠及3,400餘中低收入家庭,惟甚多家庭收入在120萬元以上至145萬元左右之家庭反應,渠有意願讓其子女出國進修,但國外花費甚大,負擔仍重,因此請求本部開放渠等利用本貸款以減輕負擔。加上近年來外國貨幣大幅升值,留學生本人在國外之花費大幅增加,常使家境中等而有志留學者顧及家庭經濟狀況而卻步。根據駐外單位所蒐集之資料顯示,在國外留學生一年之花費至少需新台幣89萬元,以96年行政院公布之臺灣地區台北市平均家庭年收入新台幣145萬元之家庭中扣除一名子女出國留學平均所需費用89萬 後,該家庭當年可支用之金額為台幣61萬元。依據行政院統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表資料,其生活水準已低於台灣省平均每戶所得。
3、 為此,本部已考慮同意家庭年收入超過新台幣120萬元至145萬元以下得申請留學貸款,寬限期內利息由其自負,但可享受無擔保、低利率且有寬限期等優惠之優惠,以達到鼓勵留學目的。
4、 本辦法第10條之利息補助擬調整為:家庭年收入在新台幣114萬元以下者,於寬限期間由政府全額補助利息。家庭年收入為超過新台幣114萬元至120萬元以下者,於寬限期間由政府補助利息半額(以上為現制)。家庭年收入為超過新台幣120萬至145萬元以下者,不補貼利息(修改部分)。
二、 修正之有效性評估
(一) 可能受影響之對象及範圍:
1、對民眾而言,本辦法修正後,家庭年收入門檻將由原來的新台幣120萬以下(約佔全台灣66﹪之家庭)放寬至145萬元,目前留學生約有4萬人,在此門檻者粗估有十分之一,預估可增加4,000人可利用本貸款,係政府鼓勵留學之重要措施。
2、對銀行而言,年收入介於新台幣120萬至145萬元之家庭在還款能力上應不低於新台幣120萬元以下之家庭,且在同法第16 條規定本部需提供本貸款8成信用保證之下,應不致因留學貸款人還款能力問題而產生銀行呆帳。
(二) 可能之風險:
對於承貸銀行而言,此修正開放給更多人得享受低利率貸款優惠,但家庭年收入介於新台幣120萬元至145萬元申請者,由於寬限期內本部不補助利息,恐有使無收入之留學生無力負擔利息之虞。然本部於本(96)年4月26日 研商會議中獲得銀行共識,此部分利息由本部納入信用保證,適度減低承貸銀行風險。
三、修正之成本效益分析
(一) 成本:本次修正放寬家庭年收入門檻,開放更多人利用此留學貸款,因不需利息補貼,主要為提撥信保基金預算。
(二) 效益:本次修正將更貼切社會現況,開放更多有意願出國留學者利用本貸款,更符合本部現行鼓勵學生出國留學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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