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國科會千里馬作業, 獎助學金, 要點公告 ​

20130206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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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 千里馬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補助赴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 作業要點

 新的年度申請, 請同學們自行查詢確認

100114日臺會合字第1000004337號函
 一、目標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國家長期發展,鼓勵我國年輕優秀博士赴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以提升國際研究能力,汲取先進國家研發經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條件,以申請截止日為採認之基準。

1. 設籍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2. 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大學部畢業。

3. 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博士學位未逾五年[958()以後取得學位]者,

或應屆畢業生可於辦理簽約前取得博士學位者。

() 曾領有本會國外博士後研究補助公費或專案擴增留學獎學金者,不得申請。

() 前往大陸以及香港、澳門地區研究者,不在補助範圍之內。

 () 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本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單位之教學醫院編制內之在職專任教學、研究或技術人員不適用本作業要點;

上述人員之國外研究請依據本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辦理。

  三、補助公費期限、額度及核發
() 補助公費期限最高二年,不得分段或展延。

() 補助公費額度以一年補助新台幣一百三十萬元為計算標準。補助公費計算方式為上開額度,除以當年核定國外研究天數,乘以當年實際國外研究日數。當年實際國外研究天數係指補助起始日至補助截止日之累計日數扣除請假返國總日數。

() 補助期間請假返國:每一年請假返國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且返國期間不得支領補助公費,逾三十日者,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事先經本會同意按日數比例返還外,須返還當年所領全額補助公費。

() 提前結束國外研究:國外研究總日數最少須達一百八十日,未達者須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已達一百八十日者,按日數比例返還溢領之補助公費。

() 受補助人懷孕,得提出證明文件依下述方式辦理:

1. 國外研究期間懷孕:得提前返國,國外研究日數未達規定者,按日數比例返還補助公費;如日數未達一百八十日者,並得於取得博士學位七年內再次提出申請。

2. 出國前懷孕:若經核定之國外指導教授同意,得申請保留受補助資格二年;若未取得同意,不得申請保留,但可於取得博士學位七年內再次提出申請。其已領取補助公費者,申請資格保留前須先行繳還。

() 補助公費核發方式以半年為一期,分期撥付。補助公費須撥付至受補助人指定之本人國內帳戶。

 () 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不得同時支領我國政府所資助之其他赴國外研究公費、獎學金或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

() 受補助人須覓保證人共同與本會簽署合約書後,方得申請核發補助公費。受補助人因赴國外研究所涉之權利義務,悉依本要點、應注意事項及合約書規定辦理。

 四、申請程序
() 申請人應於本會網站線上作業系統完成註冊後,登錄「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再上傳下列申請文件:
1. 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之外國語文能力鑑定證明,申請最低成績依照當年度公告之標準。

2. 國外研究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同意函,信函出具人須簽名。

3. 博士指導教授或所長之推薦函(由申請人通知推薦人於系統繳送)

4. 博士學位證書(當年度畢業者得暫繳就讀學校或指導教授以研究機構信箋出具之預計何時取得博士學位之證明文件;若經審查通過,須於簽約時繳驗學位證書或機構出具之取得學位證明文件)。

5. 大學、碩士及博士學程歷年成績單。成績單應載明修課期間、習修課程、完成學分、修課成績及核發單位之印信或負責人員之簽章。

6. 研究計畫書(請以中文撰寫,A4紙二十頁以內,檔案在5MB以內),內容須包含:
1) 國外研究計畫摘要。

2) 個人近五年內參與研究或工作之經驗及成果(請列舉具體事實,如研究成果、個人傑出表現、受表揚及獲獎紀錄        )

3) 研究計畫之背景、目的、研究方法及其重要性。

4) 國外研究機構(得含指導教授)之學術成就與完成研究構想之相關性。

5) 預期完成工作及具體成果與未來工作之關係。

 7. 5年之代表性學術著作(至少一篇,限A4紙四十頁內,檔案在10MB以內)。

8. 若於上述1.之二年期間及62)7.之五年期間,曾生產者,得延長二年,分別為四年及七年;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以上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上述各項申請文件需以PDF格式電子檔上傳;若單項資料超過一頁,請合併掃瞄影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 受理申請期間及程序: 

1. 本會每年六月一日開放網站線上申請;當年七月三十一日為申請截止日。申請人須於申請截止日中午十二時以前完成線上登錄及文件上傳程序,逾時概不受理。

2. 完成網站線上申請文件繳交後,下載列印申請書合併檔首頁,簽名後於當年八月十日前寄達本會,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未依規定寄達者,網路線上申請視為無效。

  五、審查原則 
 () 書面審查:

1. 以申請人過去表現、發展潛力、執行計畫能力、外語能力、研究主題、國外研究機構或指導教授之適切性等為評審基準,委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審查。

2. 書面審查之評分項目如下:

   1)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訓練背景、個人傑出表現、發展潛力、執行計畫能力。(35%)

   2) 申請人之外語能力及研究機構(含指導教授)在本領域之學術聲譽與適切性。(20%)

   3) 研究計畫(含主題、結構與文字、架構及方法、問題分析等)完整性與可行性。(30%)

   4) 研究計畫對國家未來發展之重要性。(15%(15%)

3. 本會預定十月十五日前完成當年度申請案件之書面審查,並遴選成績優異者參加面試。

 () 面試審查:
1. 本會預定於十一月一日至十五日舉辦國內面試。書面審查完畢後申請人得以申請帳號、密碼登入本會網站作業系統查詢是否通過書面審查與確切之面試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

2. 面試得依研究領域與應試人數,安排分組進行;未參加面試或面試報到逾時者不予錄取。

3. 面試以個別面談方式辦理,評分項目如下:

   1) 人品與態度(包括儀表、禮貌、態度舉止、涵養等)。(20%)

   2) 言辭與表達(包括思考與反應、語言表達能力、邏輯概念等)。(20%)

   3) 專業知識(包括專業知能、研修領域之新觀念等)。(40%

   4) 個人見解(包括時事問題、學成返國後對社會、國家之貢獻等)。(20%)

4. 應試人應準備事項:

   1) 應試人請依指定時間攜帶中華民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至指定地點報到。

   2) 每一應試人面試時間原則為20分鐘,面試委員得視面試進行情況調整。面試先由應試人以5分鐘簡報個人簡歷、        研究計畫與學成後對未來工作發展之規劃與期許;後由面試委員提問應考人回答。試場僅提供電腦與單槍投影            機;應試人僅得攜帶隨身碟(附USB接頭)於面試前將簡報電子檔(Microsoft ppt)存入試場電腦中。

六、核定公告及簽約報到本會預定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告核定結果;
       受補助人應於公告日次年之一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限內完成簽約及辦理國外研究機構報到與進行研究,        逾期視同放棄。

 七、受補助人應辦理事項:
() 簽約與申領第一期補助公費:

1. 受補助人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限內,依照本要點及補助赴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受補助人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完成簽約。 2. 於網站列印補助公費第一期領款收據乙份,簽名或蓋章後併同博士學位證書影本乙份、合約書一式四份寄達本會。本會審核無誤後,將簽妥之合約書分別函送受補助人及保證人各一份,並依合約書約定之補助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個月辦理第一期補助款核撥作業。

() 辦理報到:受補助人須自補助起始日後三十日內,於本會網站辦理線上報到。報到應填寫國外指導教授資料、上傳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最近一年入出境日期戳記頁,以及國外研究機構或指導教授出具之受補助人抵達該機構日期之證明文件,依照補助赴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受補助人應注意事項辦理。

() 申請變更計畫:

1. 受補助人若有正當理由得申請變更原錄取之國別及研究機構,但以一次為限。

2. 變更申請須於線上作業系統提出下列文件:

   1) 變更理由說明。

   2) 擬變更之國外研究機構同意前往研究之文件。

   3) 擬變更之國外研究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3. 變更申請經本會審查通過者,仍須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辦理簽約及報到,逾期視同放棄;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須返還所領全額補助公費。

 () 申領次期補助公費:

1. 受補助人須於次期開始日(依補助起始日起算)前之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先至本會網站線上填寫申請書及研究報告單,並上傳研究機構(或指導教授)於上傳前三十日內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而後列印領款收據簽名後寄達本會。

2. 受補助人未依規定期限申領次期補助公費,視同放棄補助公費。

3. 補助公費撥付帳戶限為國內銀行或郵局帳戶;受補助人申請變更時須於本會網站線上填寫申請書及上傳變更之匯款銀行帳戶資料,列印帳戶變更申請書並簽名後,連同已簽名之領款收據一併寄送本會辦理。

 () 研究結案報告:受補助人須於補助期滿三十日內於本會網站上傳下列文件,辦理補助期滿作業:

 1. 研究成果報告。

2. 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補助期間我國入出境日期戳記頁影本;戳記若有缺漏或模糊不可辨識者,須上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補助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

  八、其他注意事項

() 受補助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除喪失原有受補助人資格,並應返還已領取之補助公費:

1. 所繳文件虛偽不實或不符合規定。

2. 本會要求提供申請文件正本驗核時,未配合辦理。

3. 未經本會同意逕自變更研究國家、研究機構或研究主題。

4. 未依規定辦理報到及研究結案報告。

5.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6. 於領取補助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或觸犯刑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入監執行或遭遣送回國。

 () 受補助人出國研究前,因案在司法機關偵審、執行、處理中者,停止其受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公費者,應返還已領公費;受補助人須於第六點規定之簽約期限內檢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本會申請恢復資格,逾期喪失錄取資格。

 () 受補助人個人、研究機構及國外指導教授之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即時於本會網站線上系統更新。受補助人亦有義務詳實填寫本會提供之有關補助公費問卷及相關調查等資料。

 () 受補助人領取本補助公費之研究成果,在國際會議、學術期刊等發表者,應於論文之致謝章節加註本會名稱及計畫補助編號。

 () 受補助人於領受補助公費期間所涉與其他機構之權利義務需自行負責(如兵役或服務義務等)。

 業務聯絡人: 
 廖沛茹 Tel: (02)2737-7123, Fax: (02)2737-7516,
Email: [email protected]


金曉珍 Tel: (02)2737-7047, Fax: (02)2737-7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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